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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的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04-11-16 00:00:00

各区、县建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勘察设计单位及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实行备案制。改变施工图审批方式,由原来发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改为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书。
       二、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 ,施工图纸不得使用。
       三、将原施工图审查管理办公室的性质和职能进行调整,改变为受审图机构委托,为建设单位、审图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事项的服务机构(名称: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服务中心),接受市建委的监督指导,继续发挥其纽带和协调作用。
       四、 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天津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送审工作。
       五、 审图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审查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建设单位在取得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带审查合格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建委设计处办理备案手续。
       六、 市建委将于2004年12月31日前,按建设部134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施工图审图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2005年1月1日起,未经重新认定的审图机构,不得再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并须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终止审查活动。
       七、 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有关审查的要求。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 市建委近期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各区、县建委和有关单位可将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九、 本通知同时在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业务公告>上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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