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外埠企业入境备案申请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6-06-08 10:04:40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四)《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担监理业务,应填报《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表》。”

  二、办理条件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担监理业务,应填报《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表》,提交相关材料,到吉林省建设厅备案 。

  三、办理程序

  1、 填报“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表”;

  2、持“备案表”等申报材料到吉林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表;

  2、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入省介绍信函;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监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五、审批时限

  即办件。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