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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

来源:黑龙江建设网 2006-12-26 14:47:03

  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

  承办单位: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种类:

  处罚幅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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