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办理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申报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人申请注册应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
3、一级建造师初审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准核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级建造师初审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准核发《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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