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建设〔2003〕230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制度,是深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强化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不良记录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和岗位责任,认真做好不良记录管理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记录的记录、核实和上报工作。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对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必须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将本地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公布并应每季度向省建设厅报送一次,省建设厅按季度在网站上公布。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受理各市上报材料。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记录、核实的不良记录,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安徽省建设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报: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