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管〔2007〕19号
签发人:秦福义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07〕17号)要求,凡注册地不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进入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办理入吉备案证明书。现将办理入吉备案的具体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办理入吉备案证明书工作程序
1.企业按照吉建管〔2007〕17号第八条的要求,将材料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即建设厅行政审批办。
2.厅行政审批办将申请材料转至厅建管处。
3.厅建管处核验有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4.经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转至厅行政审批办发放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退厅行政审批办。
二、办理续期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要按照吉建管〔2007〕17号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他均参照上述工作程序。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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