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
受理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受理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已经达到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的资质能够满足建筑工程的要求。外省建筑业企业已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已经招标,施工企业为工程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需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6、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签订了委托合同;
7、已经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要求。建设周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预付工程款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规划许可证;
4、现场“三通一平”的情况说明;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
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成员岗位证书;
8、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9、监理委托合同;
10、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保证施工质量措施;
11、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保证施工安全措施;
12、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13、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14、外省建筑企业办理进省施工备案手续。
办事程序: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直接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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