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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渝备案登记

来源: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2008-06-18 11:02:25

  A: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

  一、 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二、 提交材料

  (一) 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登录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入“建筑管理”下载。网址:www.cqjsxx.com);

  (二) 所申请备案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 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承接工程任务的介绍信(原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 企业自中标通知书下发或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二) 申报窗口收到申请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未告知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B: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一、 提交资料

  (一) 由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登陆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入“建筑管理”下载,网址:www.cqjsxx.com);

  (二) 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原件);

  (三) 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受权委托书(原件);

  (五) 企业在本市在建工程情况报告和5个在本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 在本市的办公经营场地或基地、在岗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 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资料提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二) 申报窗口到申请后,应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告知,未告知的从受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