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建设部出台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来源:青海省建设厅执业注册 2008-07-16 08:38:57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近日制定出台《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