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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厅网 2008-08-06 10:18:00
各市、省管试点县建委(局):
    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们依据《规范》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建管〔2007〕6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活动。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建议业主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及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二章    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建筑节能监理工作长效地开展,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建筑节能教育培训、讲座和业务研讨活动,并作为本单位监理岗位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筑节能执业继续教育;作为执业继续教育的,要办理继续教育完成课时记录确认手续,以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档案。
第八条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节能监理典型经验,提高节能监理业务水平。
第九条  在具体工程项目的节能监理实施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节能监理工作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日常节能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节能监理工作,对具体的节能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所属监理机构实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制定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或监控要点。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节能监理工作中,要加强巡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要反映节能监理工作内容和成果。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第三章    节能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节能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核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县级以上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和图纸会审记录进行签认。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前,监理机构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包括建筑节能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节能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对中型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编制符合本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四)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相应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施工技术标准。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资质。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材料和设备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材料/设备报审表中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核查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检查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
3. 对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检查其配合比通知单; 
4.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5.检查有无本行政区域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6.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为见证取样送检。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见本导则附表1。
7.核查建筑节能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使用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二)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对新的或首次采用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施工技术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后予以签认。
(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通知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文件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计变更手续,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等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幕墙、地面、屋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设备及管网等保温绝热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自检结果和必要的图象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八)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核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现场检验报告,主要有: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报告;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同时编制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及节能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三)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
(四)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第四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监理的信息管理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加强建设工程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节能监理的资料管理
1、节能监理检查和整改回复资料应记录真实、准确和规范并及时存档;
2、节能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节能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生和处理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3、监理工作总结中应包含对工程项目节能监理的措施做法、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以及节能监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4、节能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5、建筑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6、建筑节能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节能监理业绩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业绩信用评估的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向工程所在地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另有规定的,本导则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略)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略)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略)
4、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略)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略)
6、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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