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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厅网 2008-08-06 10:19:33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各市的需要,省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导则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配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全省工作经验,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  评标的基本方法
  2.1评标的两种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2.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选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一)。
  2.1.2综合评估法
  (1)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方法;
  (2)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采用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的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出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3)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见附件二)。
  2.2投标价格过高的控制
  2.2.1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提倡编制一个最高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编制的最高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应重新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2投标价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

  第三章  评标的工作程序
  3.1评标工作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程情况
(1)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2清标
  3.2.1清标是指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的工作。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3.2.2清标工作应当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
  3.2.3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3)投标文件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4)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5)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6)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原因的摘录;
(7)提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3.3初步评审
(1)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
(2)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3)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对于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并作废标处理;
(5)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研究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决定;
(6)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3.4询标
(1)当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或自身经验判定某一清单项目或者整个投标报价为低于成本时,应向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应当就质询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说明;
(2) 评标委员会收到投标人提交的详细说明后,要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接纳投标人的说明;
(3)采用不平衡报价方式投标的,当评标委员会就某一清单项目提出低于成本质询时,投标人除给予详细说明外,应同时指出足以弥补此清单项目成本的相应项目;
(4) 投标的清单项目或者工程量存在疏漏,亦可按不平衡报价进行询标。
  3.5详细评审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先对技术标进行独立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密封保存,待商务标评审结束后与商务标得分一起汇总;
(2)评审过程中,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①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②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③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④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⑤是否满足招标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⑥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审。

  第四章  定标
  4.1定标
  4.1.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1.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章  附则
  5.1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
  5.1.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随同招标文件发放,不得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直接发放给投标人。
  5.1.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编制时应当避免错项、漏项。发现错项、漏项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5.1.3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实行清单编制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因增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导致本项目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大于5%,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增减幅度大于10%,应当依法处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并视情节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执业,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上网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
  5.2规范投标报价表制定
  5.2.1投标报价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签字、签章手续齐全,防止出现重大失误、重大缺陷而造成投标报价无效。
  5.3废标确定
  5.3.1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就有关废标条件和要求统一明示。
  5.3.2对投标文件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必须作为废标处理的,应当详细记录,说明清楚。若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为决定依据。
  5.4业主评委必须专业对口且具备相应的水平或者由评标专家担任。
  5.5招标人、评标专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http://www.act.org.cn)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本导则供参考,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细则

本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专家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包括业主评委),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专家。
一、评审次序
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清标,然后按清标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依照排序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一至三家中标候选人。
评审分为技术标书评审和商务标书评审。如遇技术标或商务标未通过评审,则按照上述排序依次递补。
二、技术标书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不予通过。投标文件不予通过的,不再参加商务标书评审。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能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条款要求,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的投标文件予以通过。所谓满足实质性要求,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工期、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和主要合同响应等方面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明显差异或保留。其中技术方案应针对具体工程情况符合工程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和项目部组成人员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的投标文件不予通过。
三、商务标书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报价最低的商务标书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高于公布的最高限价应当以无效标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显著低于标底;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显著过低;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清单报价,低于本招标文件中规定费率以下者。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规定者;
4、规费和税金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5、投标报价的利润率低于0%的;
6、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20%。
投标企业关于成本价说明的有关报告和证明材料,应随同商务标书一同提交。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照以上评审方法依次评出一至三家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五、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评标委员会一律不负责进行核查确认。评标进行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或者由其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请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立案调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弄虚作假情况属实,如果评标工作正在进行的,该投标人的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如果该投标人已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依招投标法第54条规定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侯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该投标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2: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

本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专家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包括业主评委),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专家。
一、综合评分项目
本细则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具体打分项目共分为六项,分别为:工程投标总价70分,综合水平30分(工程质量及工期2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5分,施工技术方案10分,企业信用10分,企业业绩3分),总计100分。打分时使用打分表具体记录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
二、打分标准和打分方法
(一)工程投标总价(权重70分)
1、在清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总价高于公布的最高控制价应当以无效标处理;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显著低于标底;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显著过低;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清单报价,低于本招标文件中规定费率以下者。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规定者;
(4)规费和税金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5)投标报价的利润率低于0%的;
(6)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20%。
投标企业关于成本价说明的有关报告和证明材料,应随同商务标书一同提交。
(二)综合水平(权重30分)
1、工程质量及工期(权重2分,不计负分)
(1)投标工程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     条    款要求的质量规定,扣2分;投标工程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     条    款要求的工期规定的,扣2分;
(2)不符合上款质量规定要求且又不承诺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定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作废标处理。
(3)投标单位承诺提前工期的不加分,如招标文件中对提前工期设定奖励事项的,应当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权重5分,不计负分)
(1)项目经理不满足招标文件第    条规定条件的,该投标人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近两年内(自投标截止日算起,下同),承担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不符合建设部( 建市〔2005〕208号文件)规定,在工程没有临近竣工情况下即解除项目经理合同义务的,有一次扣2分,有2次及以上的扣4分;
(2)项目管理班子如明确安排有项目副经理的(实质上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不论合法与否,均扣3分;
(3)除项目经理外,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的其他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第    条规定要求的,扣3分。
3、施工技术方案(权重10分,不计负分)
(1)施工方案中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不正确,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扣2分;
(2)不能正确把握工程特点和难点,无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
(3)管理体系、劳动力安排、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的,扣1分;
(4)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不可行,相关的工期保证措施不力的,扣1分;
(5)质量保证措施不力,克服质量通病内容不全面,措施不到位的,扣2分;
(6)平面布置不合理的,扣1分;
(7)沉降观测布点不符合工程特点的,扣1分;
(8)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的(如节能等),扣1分;
(9)安全、文明措施不力的,扣2分。
4、企业信用(权重10分,不计负分)
(1)企业近两年内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情况。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处罚的,扣1分,两次及以上处罚的,扣3分;
(2)企业近两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支付问题上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相关处罚或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扣1分[要与以上第(1)和以下第(3)项重复扣分];
(3)企业近两年内,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虽不构成行政处罚,但被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包括文件、报纸、网站曝光作证据)的,有一次扣1分,有2次及以上的扣2分;
(4)项目经理近两年内,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虽不构成行政处罚,但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包括文件、报纸、网站曝光作证据)的,有一次扣1分,有2次及以上的扣2分。
5、企业业绩(权重3分,不计负分)
(1)企业近三年内没有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扣1分;
(2)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奖项的,扣0.8分,没有获得黄山杯(或省优)奖项的,扣0.5分;
(3)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没有承担过类似工程,扣0.5分;
(4)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承担工程没有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奖项的,扣0.8分,没有获得黄山杯(或省优)奖项的,扣0.5分。
特别说明:以上企业业绩以投标书为准,评标委员会不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评标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应当提请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调查,评标进程不受影响。
(三)最终投标得分计算公式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上述各项评分项目得分累计后,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人的最终投标得分。
投标人最终投标得分=70×本工程最低投标总价(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总价除外)÷本投标人工程投标总价+30×本投标人工程投标综合水平实得分÷工程投标综合水平最高得分(被认定为废标的综合水平最高得分除外)
三、附则
1、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评标委员会一律不负责进行核查确认。评标进行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或者由其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请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立案调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弄虚作假情况属实,如果评标工作正在进行的,该投标人的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如果该投标人已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依招投标法第54条规定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侯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该投标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2、评委按照规定程序评标并打分,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得分后,发生因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情形被认定取消中标资格的,不再改变已计算出的各投标人最终投标得分结果。
3、以上有关企业信用资料由开标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招投标办监督下提供。属于外地区企业及其他情况,不能掌握或者掌握不全面的,该投标人如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内,由其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提请评标委员会将该中标候选人已经获得的最终投标得分扣除去举报核实项目(依据本细则(二)第4条(1)、(2)、(3)规定分值)累计应扣分作为新最终投标得分的结论,如果被举报的投标人的新最终投标得分低于第二名中标侯选人的最终投标得分,直接视为影响中标结果,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侯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考虑到目前政府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信用信息还不对称,为不影响工程建设正常进程,凡中标公示期满后或者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后该企业信用问题才被发现或者才举报发现的,招标人则不再撤回中标通知书。
4、本细则的内容,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不能解释清楚的,提请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体研究表决执行。

附:安徽省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综合评标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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