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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建设厅网 2008-08-06 10:19:42
各市建委(建设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市[2003]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到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和麻痹思想,坚持常抓不懈,要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现有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充实专职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前一阶段的整治工作成绩,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差距,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治本工作
    1、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和诚信评价发布机制。今年内各地要上下配合,联手行动,按省、市、县三级联合实施,建立起对全省包括进皖企业、业主、监理、中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的诚信评价,主要包括市场招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行为的综合评价。按季度上报省建设厅核准后上网公布,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给予通报、限制投标承包工程、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业主给予通报,给予限制建设和停工整顿,为打造诚信建筑市场环境创造条件。
    2、建立起有效的工程建设信用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以及承(分)包商对劳务人员(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地可以以房地产项目为突破口,积累经验,逐步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推开。目前,这一块是扰乱建筑市场,造成垫资和拖欠工程款的多发区。对于因拖欠工程款、工资款引发社会不安定事件的市场主体及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3、推行专业和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建设,维护交易中心的合法利益。各地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和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并将其作为经省建设厅批准设立的各市、县有形建筑市场的分支机构。设立的分包交易市场(中心)可统一定名为“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发包与承包交易中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制定措施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年内各市应首先拿出实施方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4、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部门垄断,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大的精神,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的要求,进一步清理有关法规及文件,彻底清除政府部门以核准、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来企业的行为,以保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和前置投标条件。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变相发放许可证,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行政性收费。已经发放的要收回,已经收取的要退回。
    三、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信用档案制度,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在建筑市场中的监管作用。重点抓好各类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和评标专家三大数据库的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库,为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有关信用档案制度奠定基础。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相结合,对有不良记录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方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应与招投标监管机构相结合,切实担当起执法查处重任。各地要按照执法队伍应当“吃皇粮”的要求,积极取得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将建筑市场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或者由财政全额拔款。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与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联动执法,形成合力。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月报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地市、县,建设厅将予以公布并通报批评。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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