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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来源:安徽建筑管理招投标信息网 2008-08-06 14:23:37

各市清欠办、建委(局):

根据安徽省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配套政策建议目录》的通知(皖农民工办[2006]4号),我们草拟了《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细则》,拟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发文。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29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办。

联系人:周铁钧、方国武,联系电话:0551-2871504、2871506

传真:0551-2645285  电子信箱:zhtiejun@mail.hf.ah.cn

 

    附件:《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巩固安徽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取得的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精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建设厅监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同时应当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解决农民工劳动争议渠道。建筑业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包括包工头,下同)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项目经理)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且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部临时招用点工(含计时工,下同)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对被招用人下达点工派工通知单,内容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内容后,项目部应即时支付劳动报酬。

被招用点工的农民工应妥善保存项目部下达的点工派工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收到点工派工通知单的农民工,在完成派给的工作量后,应及时到项目部办理完成工作量确认和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手续。

建筑业企业对项目部临时招用点工负责,项目经理对规范使用临时点工负责。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并纳入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纪录。

第六条  提倡推行建筑业企业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应当按月将建筑工地农民工当月完成的劳动工作量、应付工资以及农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号,造表上报本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建筑业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将经审核后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通过开户银行直接转到农民工银行工资卡。

第七条  按照省建设厅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分步实施工作目标,自2007年7月1日起,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全部使用具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少数关键工种采取直接用工形式的,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自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八条  禁止任何建筑业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建筑业企业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包工头”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协议”替代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严肃纠正,并在省、市两级相关网站或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时,建筑业企业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本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条  工程承包企业在向建筑劳务企业分包部项工程时,在同样条件下,应当优先分包给通过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十一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承包企业,应当负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派驻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应持证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工程承包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并责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改正。

第十二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承包企业,应当监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作为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一旦发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拨付劳务分包款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督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建筑劳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企业不采取劳务分包形式,而采用直接用工、自行组织施工的,企业负责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定期对本企业各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并纳入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内容。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纳入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加大力度,规范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企业组织开展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内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用工人数、工程款额以及项目经理信用状况,按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部门的确认,可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额度,或自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2004年以来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应当加强学习,依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建筑业企业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建筑业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二)建筑业企业未按月发放工资,或招用点工未及时结算劳动报酬的;

(三)经建筑业企业聘用,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即被派驻建筑工地上岗的;

(四)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五)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第二十条  当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多个农民工进行投诉时,应当委派代表进行投诉。建筑工地农民工投诉时,应当首先向所属的建筑业企业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接访农民工投诉负总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工投诉,并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台帐,委派专人接访农民工投诉。接访人员要耐心倾听农民工投诉原由,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事项。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农民工投诉事项,应当耐心解释,晓知以理,做好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禁止以粗暴、简单的方式接访农民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进行投诉的,应当出示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完善农民工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应急资金,建立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负责农民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确保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要完善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畅通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矛盾。节假日期间,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联合投诉举报受理窗口,加快处理速度,消除集访事件隐患。要加大力度,开展建筑工地使用农民工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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