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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固原建管 2008-09-26 15:50:46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 件


宁建(建)字[2005]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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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专业厅(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继续加强对项目经理在过渡期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年项目经理资质的复查工作。

  一、资质复查的范围和内容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包括一、二、三级,不办理以上各级的升级工作。

  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有关内容:重点检查项目经理取得资质证书后,自2003年以来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的工程项目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是否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的行为,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资质复查的时间安排

  (一)2005年7月10日前,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自查自纠阶段。由所在企业向所管辖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厅(局)报送自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张),包括: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见附表),企业或个人可复印空表使用或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站(www.nxgczl.com.cn)下载表格填报。

  2.项目经理的项目管理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附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3.项目经理任命书复印件;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厅(局)在2005年8月10日前,对所管理的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经理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和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后,将项目经理数据进入计算机管理;并于8月20日前分别将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经理的审查意见、项目经理证书副本原件、其它材料的复印件、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和数据库软盘报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资质复查结论

  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在岗和不合格。

  凡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或是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是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以及有不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均为复查不合格。对于资质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对2005年以来未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除不合格和不在岗以外,均为合格。

  四、复查工作要求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厅(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经理复查工作,严格审查项目经理申报材料,对于复查工作不认真或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认可。在复查工作中如有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于应参加复查而没有参加复查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项目经理每人使用一证,对于在升级中未交回前一证书的,本次复查中必须收回旧证,如发现继续使用旧证者,将没收其所有项目经理证书,并声明作废。

  联系单位:自治区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联 系 人:古琳娜

  联系电话:0951-5019460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主题词:复查 项目经理 建筑业企业 通知

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本厅厅领导、各有关处(室),区招标投标办公室、区建筑管理总站、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建筑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存档2

  附表: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