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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非住宅工程)施工招标 定量制两阶段评标暂行办法

来源: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8-10-09 11:19:28
北京市房屋建筑(非住宅工程)施工招标
定量制两阶段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北京市房屋建筑(住宅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两阶段(即技术标阶段和经济标阶段)评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非住宅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商住楼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 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按本办法评标, 获得最高分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中标单位。

    第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


    第六条 评标的内容

    1.技术标阶段评标的内容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及实力、对招标书响应程度的评分和对降低造价措施的评定。

    2.经济标阶段评标的内容包括: 投标报价的评分、降低造价措施的评分。

    3.综合考评的评分。

    技术标、经济标的评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考评由招标单位负责。

    第七条 评标规定及程序

    1.投标单位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1)凡技术标的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2) 凡经济标的报价总金额(不包括降低造价措施的金额)超过标底核准价±5%的(工业、交通项目+5% ̄-7%)的;

    (3)投标单位的投标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2.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标书中有疑问的部分, 可以向投标单位质询并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质询工作应做书面记录,招标单位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单位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3.技术标评标,当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报送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首先对技术标进行独立评标,评定出各技术标的合理性或计算各技术标得分的平均数,即为技术标的评标。

    4.招标单位必须将技术标的评标结果及有关书面记录,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在经济标的开标会上,招标单位将技术标评标结果当众公布,然后进行经济标的开标。

    5.经济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各有效标逐项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标得分的平均数,即为经济标的得分。

    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报送招标单位代表(即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招标单位按照本办法,评出各有效投标单位的“综合考评分”,再与技术标、经济标得分相加,为其最终得分。

    7.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评标结果有疑义的,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招标单位会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 由招标单位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单位中任选一名为中标单位。

第三章 评分方法及说明


    第九条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 “企业信誉及实力”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

    1.“企业荣获的工程荣誉称号”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

    (1) “企业荣获的工程荣誉称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部荣誉称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联合颁发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市级荣誉称号”,有“长城杯”(含“结构长城杯”)、“市级优质工程”奖。

    (2) “荣誉称号”证书投标计分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起点为证书签发日期。“荣誉称号”的获得单位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3)“建设部荣誉称号”每一项得5分,“市级荣誉称号” 每一项得4分,其中,同一项工程获上述两项荣誉称号的,仅按最高得分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评标时上述两项得分累计计算,但最高得分为20分。

    2.“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评分及有关说明:

    (1)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2) 投标单位所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与所报项目经理相一致。

    3.“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评分及有关说明:

    “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是指投标单位是否承建过与招标工程规模(指建筑面积、层数及檐高)、结构形式及功能相类似的工程。

    4.“综合考评分”是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综合能力的考评。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评分的方法及有关说明

    1.投标报价所在范围的确定:

投标报价-标底核准价
投标报价的范围=───────────×100%(公式一)
标底核准价

    投标单位报价在标底核准价±5%以内(含±5%)的,工业、交通项目在5% ̄-7%以内(含+5%、-7%)的,视为有效投标报价。

    2.标底合成价的确定:

有效投标报价之和
标底合成价=标底核准价×40%+─────────×60%(公式二)
有效投标家数


    3. 依据标底合成价再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所在的范围:

有效投标报价-标底合成价
有效投标报价的范围=────────────×100%(公式三)
标底合成价


    然后,按投标报价评分表(表四)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该项得分。

    4.如在“标底核准价” ±5%(工业、交通项目+5% ̄-7%) 以内只有一家有效报价,则要视其技术标的评定情况再确定该投标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

    5.如果投标单位报价全部在 “标底核准价” 的±5%(工业、交通项目+5% ̄-7%)以外,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中钢材、 木材、水泥用量的评分及有关说明

    1. 标底合成用量的确定:

    标底合成用量=标底核准用量×40%+有效标用量的平均数×60%(公式四)


    2.投标用量所在范围的确定:

有效标用量-标底合成用量
投标用量的范围=─────────────×100%(公式五)
标底合成用量

    第十三条 “降低造价措施”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

    1.“降低造价措施” 是指投标单位针对投标工程,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而承诺降低造价的金额。

    2.评标委员会在技术标评标阶段评定投标单位所报措 施的合理性及合理金额;在经济标评标阶段评定其得分分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招标工程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及特殊条件的,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调整的内容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五条 用词解释

    1.“标底报审价” 是指招标单位报送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价格。

    2.“标底初审价” 是指具有审查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底报审价”审查后确定的价格。

    3.“标底核准价” 是指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标底初审价”基础上再进行审核所确定的价格。

    4.“标底合成价” 是指标底核准价乘以40%,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乘以60%,再将二者相加所确定的价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章 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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