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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

来源:河北省建设执业信息网 2008-10-24 15:47:18

冀人发[2004]69号

各市人事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共同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研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组织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审核考试试题,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发准考试、试卷印制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第八条 已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按属地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报名。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须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免试部分科目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持有关材料到当地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报名,由当地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发放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格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 [2004]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共同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事厅和建设厅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全省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各设区市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附件:1.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相关下载

附件1各专业工程标准一览表.doc
附件2申请表-1.jpg
附件2申请表-2.jpg
附件2申请表-3.jpg
附件2申请表-4.jpg
附件2申请表-5.jpg
附件2申请表-6.jpg
附件2申请表-7.jpg
附件2申请表-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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