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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8-11-03 11:15:59

  一、设置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

  二、提交材料

  (一)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的,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申报晋升二级、一级和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4、近三年企业财务、统计报表;

  5、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10、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材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资质受理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部门正式受理后,所有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如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可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四)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并分册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每册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1、综合材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①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②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③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④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⑤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材料复印件。

  2、人员材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并加盖执业印章;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凭证,以及反映其专业资格的证书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工程业绩材料(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或图纸、工程决算材料等。

  三、办理程序

  (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增项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除外)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均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材料上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由市建筑管理总站分送市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市建委审批,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

  1、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

  2、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接件;

  3、市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4、市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

  5、市建委审查并公示;

  6、市建委审批并公告;

  7、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接件,经市建筑管理总站审查后,市建委审批,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三)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和特级资质的审批

  1、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

  2、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接件;

  3、市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4、市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

  5、市建委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7、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区县(自治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

  (三)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以及晋升特级资质的审批,区县(自治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筑管理总站分送市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市有关专业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回市建筑管理总站。

  五、申报地点

  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

  电话:63672126

  六、承办机构

  市建委建管处、市建筑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