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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来源:河北建设网 2008-11-18 17:43:3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行政许可依据

1、《建筑法》第7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4、5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

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0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目录

 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3、 附件材料

(1)土地使用证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

(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

(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6)经省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7)建筑节能备案表(省墙改节能办)

(8)省工程质量监督书和质量责任书(原件)(省质监站);

(9)省安全监督备案表(省安监站);

(10)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资金保函,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11)缴费完费证明(包括城市基础配套费、墙改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渣土处置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意外伤害保险)。

注:除注明须用原件外,其余均可用复印件,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按上述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同时带原件备查。 

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人员审核资料;

3、监察办现场踏勘;

4、处长审核;

5、主管厅长审批;

6、审核发证。  

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 

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

 无 

 

 

附件: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