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
行政许可依据 |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 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0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目录 |
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 (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6)经省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7)建筑节能备案表(省墙改节能办) (8)省工程质量监督书和质量责任书(原件)(省质监站); 注:除注明须用原件外,其余均可用复印件,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按上述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同时带原件备查。 |
行政许可程序 |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5、主管厅长审批; 6、审核发证。 |
行政许可数量 |
无数量。 |
行政许可时限 |
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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