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行政许可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16条;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9条;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第四项。 |
行政许可条件 |
符合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规定条件。 |
申请材料目录 |
(1)建设行政许可书; (2)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3)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企业章程;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复印件); (7)外聘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聘请合同及本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复印件); (9)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苗圃需提供自有证明或租用合同); (10)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结算书); (11)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
行政许可程序 |
(1)申请人在“河北建设网”行政审批专栏下载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电子申请表并准备好申报资料; (2)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核查材料的全面性。一级资质需携带原件,省建设厅核查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查无误”印章后,将原件退回企业;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4)根据法定的条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省建设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省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通过“河北建设网”公开审核结果,出具审核公函,将申请人申报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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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表格下载 |
见附件 |
行政许可数量 |
无数量 |
收费及依据 |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