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市政类)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依据 |
(1)《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6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10条;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3条、第6条第二款; (5)《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
行政许可条件 |
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规定的条件。 |
申请材料目录 |
1、建设行政许可书;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和内容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 企业章程; ④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⑤ 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⑥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⑦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⑧ 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⑨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②、④、⑤、⑨项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⑩ 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a. 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 ①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③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 ① 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②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③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①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②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③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④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
行政许可程序 |
(1)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10条以及《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市[2007]663号)有关规定,由省建设厅实施的企业资质(市政类)审批,申请人在“河北建设网”行政审批专栏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到省建设厅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申报资料; (2)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核查材料的全面性,省建设厅核查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查无误”印章后,将原件退回企业;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审核;根据法定的条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省建设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省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通过“河北建设网”公开审核结果,准予许可并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其享有的权利。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40个工作日) |
表格下载 |
见附件 |
行政许可数量 |
无数量 |
收费及依据 |
无 |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