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执[2008]9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做好河北省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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