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参与建筑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许可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45个工作日(需与厅二级机构联合办理加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报安全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省管及中央在湘企业一式二份,市州所属企业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及文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细目录
② 安全检察、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重大隐患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奖惩、安全例会等规章制度、及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① 近一年来的企业建筑也总产值证明材料(即:近一年来的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及资金汇总表或企业法人出具近一年的建筑业总产值有关证明);
② 企业近一年来的竣工和在建项目汇总表;
③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1%证明材料;
a 各项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细目及资金汇总表或按各项目安全生产投入列出专项细目及资金汇总表;
b 按安全生产专项细目录内容列出相应细目的票据复印件;
c 票据复印件上签署“此原件存放在××公司财务部或××项目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署姓名,审查时不查看该项内容的发票原件,原件在抽查企业施工现场时抽查。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书;
① 对在建项目而言,必须有对应的专职安全员,并有任命书或委派书。
7、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记录及考核合格证明;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① 企业在职人员和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② 各项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保险)
③ 所有保险必须出具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保单及保险发票(复印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企业劳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制度;
12、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产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证明;
①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汇总目录,或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汇总;
② 按目录列出产品合格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③ 施工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等),必须经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① 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要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其他企业根据企业从事专业特征,编制对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必备内容:
① 预案目的、工作原则、现状、施工用范围;
②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即应急领导机构与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
③ 预防、预警机制,即:信息监测和报告;
④ 预案启动;
⑤ 救援程序;
⑥ 确定抢救方案;
⑦ 事故处理(含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险、应急救援总结等内容);
⑧ 保障措施:通信与信息保障、救援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经费保障、演习等内容;
⑨ 奖惩;
⑩ 救援器材、设备配置表及存入地点,救援组织人员、专家名单和通讯录。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组织、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15、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抽查情况(需3人以上专业人员核查签名)。
注:1、以上资质申报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事项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持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省级及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按原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更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企业关于变更内容的申请报告文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新申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企业关于变更内容的申请报告文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新申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新更换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省级以上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壹份);
3、企业申请补办的报告文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数量,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企业申请增加副本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①所有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②相关申请表下载地址:湖南建设网(www.hunanjs.gov.cn)→政务 中心→表格下载。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建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3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电话:0731-221304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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