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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来源:湖南建设网 2009-01-24 14:53:52

  许可事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与相关专业部门联合办理加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机构和“章程”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经营地址和从事相关建筑施工活动所需要的机械设备;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所申报资质类别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资质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报告(市州企业须由市州建管部门统一申报)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可在湖南建设网下载)

  (三)、附件资料(分三个方面)

  (四)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1、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全部内容的复印件(新开办企业免);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经理证、身份证复印件(按证书注明的工作单位认定);

  (6)企业近三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即C101、C102、C103表;(新开办企业均免),

  (7)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开办企业均免),

  (8)固定资产台账,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划拨单(标准要求的)。

  2、代表工程业绩(新开办企业免)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工程合同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有关部门、业主单位签发的开工报告)复印件;

  (4)质监部门或建设方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

  (5)施工安全评估资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2)外聘人员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及调出、调入或解聘、聘任手续。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资料均须按规定提供原件核实无误后方予受理。所有资料一律使用A4型纸,并要求采用线装或钉装。

  二、变更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章程

  (6)董事会决议

  (7)工商局提供的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2、详细地址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经济类型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任免文件

  (6)董事会决议

  (7)职称证书、身份证

  (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7、企业负责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任免文件

  (5)董事会决议

  (6)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8、技术负责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任免文件

  (5)职称证书、身份证

  注:①以上变更提交的资料(除申请报告外)均只需提交复印件并用A4型纸装订成册;②各市州的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对其负责;③省管企业申请报不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其资料的原件由政务中心窗口核对;④改革改制企业名称变更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国资部门核准文件(国有及含国有股份的企业提供)、原企业职代会(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以及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分立、合并情况等有关资料)。

  ※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86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电话:0731-221310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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