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审办法

来源:湖南建筑信息网 2009-01-24 15:5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决定设立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

  第二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以下简称“芙蓉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各级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芙蓉奖”工作中,必须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芙蓉奖”的评选,由我会成员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省建筑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复查,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报省建设厅审核产生。

  第四条“芙蓉奖”的评选是已获得上年度“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进行。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35个,不搞地区平衡。

  第五条 获奖工程由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及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参加“芙蓉奖”评选的工程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图书馆、教学楼、侯机楼、铁路站房;

  3、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楼(含底层为营业及其他用房的住宅楼)。

  4、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2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800座以上的游泳馆(以设计标准为准);

  5、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

  6、高度在350米(含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210米(含210米)以上的烟囱;

  7、日供水量10万吨以上,一次建成的独立水厂;日供气量30万立方米以上,一 次建成的独立煤气厂(含液化石油气厂);

  8、4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1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桥面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8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城市大桥;1500米以上的铁路桥(不含旱桥);

  9、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芙蓉奖”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土建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芙蓉奖”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与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的主要承建企业、主要参建企业)

  (一)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公共建筑、综合楼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外墙及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二)一项工程允许有3家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申报“芙蓉奖”。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

  (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芙蓉奖”;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图,符合申报“芙蓉奖”条件的,按本文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单独申报。

  第九条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最多只能申报两项“芙蓉奖”工程。

  第十条申报“芙蓉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了质量验评;

  (三)住宅工程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全部竣工的工程,且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粗装修的住宅工程不能申报;

  (四)工程质量(含建筑和设备安装等)已获上年度“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投入使用后未发现渗漏、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以复查组检查时的质量状况为准);

  (五)申报前不得将已使用的工程进行维修或重新装修。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签章,经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具文推荐申报;省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芙蓉奖”评审条件的,由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推荐(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省管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二条 我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筑工程,符合“芙蓉奖”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芙蓉奖”。各市(州)管辖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直管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条十三条“芙蓉奖”的申报材料:

  (一)各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的推荐函1份,推荐项目达2个的,在推荐函中要注明顺序;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2000字左右)1份;

  (四)荣获“湖南省优质工程”的证明材料<公文或证书>复印件1份;

  (五)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彩照5-8张,装订成册并有简短文字说明;

  (六)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所分包的分部工程质量资料复印件1份;

  (七)两家施工企业联合承包的工程,要提供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八)业主(用户)使用意见一份。

  第五章 评委及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芙蓉奖”的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3-15人组成,由有关单位推荐,评委会成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

  第十五条 “芙蓉奖”的评选,经申报、初审、复查后,由省建筑业协会召开评委会,经评委逐个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报省建设厅审核,再发文公布。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表、推荐意见及其他材料。不得报送虚假资料,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复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如馈赠礼品、宴请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复查、评审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复查、评审工作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获奖工程,在获奖后五年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撤销工程所得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湘建协[2001]第16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