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45个工作日(需与厅内设机构联合办理加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40号)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
(1)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分管负责人需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建筑企业管理3年以上;
(4)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5)经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6)经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企业项目负责人:
(1)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三级(含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格或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
(2)从事建筑施工管理3年以上;
(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经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5)经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从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5)经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6)经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申请单位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省管及中央在湘企业一式二份,市州所属企业一式三份);
2、申报人身份证;
3、申报人学历证;
4、申报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卡;
6、相关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7、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保存。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受理工作人员,电话:0731-2212254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本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电话:0731-221304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本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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