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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安全资格

来源: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信息网(安全监督) 2009-01-26 11:37:33

  一、 审批依据

  1、《建筑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资格认证制度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3、《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五项:“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亚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二、 审批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有控制职工因死亡事故发生、预了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具体实施措施。

  2、制订了安全技要措施计划;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会(群众)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制定有考核奖惩办法。

  3、 施工现场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达标。

  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人员数量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选配,企业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的要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取得安全生产岗位证;企业的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需取得安全岗位证。

  5、 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资金不低于15%的标准或按施工管理费的8%,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 需提交的材料

  1、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 安全生产专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8、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情况。

  四、审批程序

  1、施工企业填写《江西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等级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向所在地建设行政协委员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站)接到申请后,依据《江西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等级标准》进行审查;

  3、考核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其行政辖区内四级和非等级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初审,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二、三级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初审,报省安监站进行核查;一级季工企业由省安监站组织审查;

  4、各级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安全监督机构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者由建设厅统一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五、审批时限

  自接收材料15天内,省安全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核定。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单位,省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向省建设厅上报审批一次。

  六、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赣价行字[1996]62号,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6]1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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