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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02-27 16:01:39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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