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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哈尔滨建设网 2009-04-02 10:24:52

哈建发〔2009〕15号

 

松北、呼兰、阿城、开发区、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建设〔2008〕40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施工图行政性审查和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松北、呼兰、阿城、开发区、各县(市)建设局负责本管辖区内施工图审查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向市建委报送审查备案信息。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审查资料,并对图纸、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负责协调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审查费用。

  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修改工作,并对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任。

 

  二、行政性审查和备案受理

  行政性审查和市级管理范围内的审查备案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道里区新阳路296号)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窗口受理。

 

  三、新版合格书启用

  新审查管理办法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专用章的通知》(黑建设〔2008〕142号)要求,旧版合格书一律作废。各审图机构将全面应用“黑龙江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填报、审核、备案及管理。施工图审查采用文本和印章由市建委按建设部和省厅要求统一制作。

 

  四、审查机构从业范围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哈工商注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内(森工、农垦管理区除外)的工程技术性审查,开发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在其管理区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业。由于本埠审查机构资质条件和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审查要求,需委托外埠审查机构的,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审查时限

  按照政府积极协调、延伸服务,勘察、设计、审查单位提高效率、热情服务的原则,对要件齐全的一般性工程,审查时间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查时间办理。施工图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机构要求,及时修改图纸并反馈整改意见(此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为提高审查效率,避免因勘察质量原因导致整个设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我市积极推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事先送审制度,经行政性审查后,建设单位可先行委托勘察审查。对复杂大型重点工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前提下,经批准可进行分阶段预审查。

 

  六、图纸签字、审查和修改要求

  (一)实行勘察设计文件技术人员签字实名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制图管理,明确勘察设计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和文件会签和签发实行实名制。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签字区分实名列和签名列,实名列使用印刷体记载勘察、设计、审查人员姓名,签名列应由实名列记载的勘察、设计、审查人员亲自签署。

  (二)实行施工图设计依据标注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说明中注明勘察设计项目依据的城市规划批准文件,无规划批准文件的不得出具施工图。

  (三)实行审查合格前设计“无白图”制度

  为增强施工图审查的严肃性,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施工图纸一律采用蓝图,不得使用白图变更。审图机构要在《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修改及补充意见,并在报审的相关图纸处盖“审查修改专用章”,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应联系勘察设计单位及时修改、补充,设计单位必须采用蓝图的方式修改、更换或补充图纸,在报审图和全部施工图中的需要修改处盖“修改图纸专用章”,注明“修改内容见﹡﹡图纸”,同时在《审查意见回复单》中予以文字和图示答复。

  (四)实行施工图审查合格标志制度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将三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供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

 

  七、抗震、节能审查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工程抗震和民用建筑节能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通过抗震、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审查报告书》中应设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专篇。

  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八、信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报送方式

  审查机构要对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良行为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对审查机构报送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并按季度上报市建委。

  松北、呼兰、阿城、开发区、各县(市)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在2009年3月1日前将管理人员名单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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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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