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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09-06-05 13:59:54

赣建价〔2009〕6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及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资质延续,并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二、资质延续的条件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此款不适用于149号部令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尚未改制的单位);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企业15年以上(乙级企业10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20人(乙级企业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16人(乙级企业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10人(乙级企业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此款不适用于149号部令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尚未改制的单位);

  (六)注册资本甲级企业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乙级企业不少于50万元);

  (七)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甲级企业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乙级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三、资质延续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二份)(详见附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可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ccost.com网上申请直接打印);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退休证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七)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九)企业营业执照;

  (十)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应能反映建筑面积);

  (十一)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以上书面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四、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除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外,还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ccost.com)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二)注册地在县(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应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和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并经县(市)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注册地在设区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应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009年8月31日前各设区市须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它申报材料留存设区市造价站);省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延续审核,要结合近三年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意见。对核查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发生149号部令禁止的行为等违规问题要认真查实取证,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或上报。

  (四)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甲级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和意见由我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统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和配发执业印章。

  (五)资质有效截止期至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按时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六)逾期未办理资质延续申请或经整改仍未通过资质延续申请的企业,原资质证书失效,并不得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活动。

  附件: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隶属设区市企业)

  3、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省直企业)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4下载.doc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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