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3】592号)
4、《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沪市政法【2006】856号)
二、许可条件:
1、因工程建设或设置相关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2、该申请尚未超出掘路控制总量;
3、已列入上海市综合掘路计划;
4、申请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符合要求;
5、掘路申请符合掘路技术规范和规程;
6、该掘路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携带材料:
·办理硬线长度50米以上或者软线长度100米以上的大型掘路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2、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
3、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1:50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
5、施工所在区域交警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6、掘路沟槽修复单位编制的沟槽修复方案或管线施工单位与沟槽修复单位签订的修复施工合同(协议)
·办理硬线长度50米(含50米)以下或者软线长度100米(含100米)以下的小型掘路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2、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
4、施工所在区域交警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5、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四、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新路掘路特别许可程序:
(一)、确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道路施工的,除应当符合一般掘路申请许可条件、向许可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补充说明确需挖掘的事由报告;
2、专家论证确需挖掘道路的书面意见;
(二)、新路挖掘的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三)、新路挖掘的办理时限: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七、收费标准:
1、城市道路新路竣工1年以内(含1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加收5倍修复费;
2、城市道路新路竣工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加收3倍修复费;
3、除大修道路外,城市道路新路竣工3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加收1倍修复费。
八、市政公用工程超期限施工适用临时占路程序:
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经核准的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掘路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因不可抗力的除外),应当在掘路施工期满前五日向原掘路许可部门申请延长掘路施工期限,并同时申请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
九、领取文书
《掘路执照》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