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
二、携带材料:
1、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中暂时保留申请表》;
2、载明包括架空线类型、地点、数量、暂时予以保留的理由、条件具备及时入地的承诺、规范管理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由于道路未经拓宽,致使无地下管位位置,且无法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实施的;道路未按规划红线实施到位,致使管位无法落实,且无法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实施的;应当同时提供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4、由于与道路周边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不同步,先行实施架空线入地将造成废弃工程的,应当同时提供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架空线权属单位);
5、由于建设实施中的特殊情况,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专家或者专门机构的技术论证结论意见(架空线权属单位)。
三、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
3、核对现场情况。
四、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领取文书:
《同意工程建设项目中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的决定》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