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程序的补充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08-18 17:51:45

京建管〔2009〕595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现就《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以下简称《程序性规定》)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大集团及所属企业,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办理资质证书日常变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

 

  二、 其他企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申请。其中,涉及企业注册地址跨区变更的,企业向变更后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即转入区县建委)申请。

 

  三、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除按照《程序性规定》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的要求办理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内跨区变更企业地址的,提交由转出区县建委出具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跨区变更转移单》(见附件)。

  (二)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的,填录完整的网上信息并提交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出具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合格证明》,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材料(包括企业近一年有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同意从原注册地转出的证明及原资质证书已收回的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书面资料与网上信息齐全,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对于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区县建委应简化审批程序,做到即时办理。

  五、 第二条中所列的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由区县建委负责审批,并在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中打印变更内容,加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

  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及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的,由区县建委审批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换发企业资质证书。

  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供电、消防五专业的企业迁入北京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将办理结果告知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六、 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个月,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向执业人员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并及时在北京建设网上补填相关信息。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或补填网上信息不完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跨区变更转移单

 

 

  二○○九年八月十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