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物〔2009〕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