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建质安[2009] 67号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冀建执【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你单位相关人员,按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并于12月10日前报市造价站。
附件:
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doc
河北省2009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doc
廊坊市建设局
20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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