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部令(第2号)颁布实施了修改后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以川建质安发[2009]398号文予以转发,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398号)(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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