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09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2009】60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09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和<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2009】604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09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和<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2009】605号)三个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建设局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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