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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施企业施工项目纳税登记办理须知

来源:北京建设工程信息网 2009-12-21 09:04:38

  第一条 本须知所称“施工项目纳税登记”,是指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不含在专业劳务交易中心已备案工程)并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为依法纳税(或开具结算发票)而到专业劳务交易中心进行的施工项目登记 。

  施工项目纳税登记包含两个主要步骤:一是企业对登记项目事先进行网上申报;二是申办人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 纳税项目网上申报应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登陆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行。

  申报人登陆交易中心网站后,需使用USB锁通过身份认证登陆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依次点击 “纳税登记”→ “纳税项目登记”→“登记”,便可进入网上登记页面,按照提示录入所需内容,核对无误后提交。提交失败的,应按提示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直至提交通过。

 

  第三条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人应于三日内携带加盖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章的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协议书复印件须骑缝加盖承包方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施工合同未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应附加盖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章的《合同备案登记表》(或《直接发包登记单》等能够证明施工项目已备案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上述资料均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招投标监管部门”是指:按照“国办发[2000]34号”及“京政办函[2002]90号”文件所确定的分工原则,对工业、商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化、等行业和产业项目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已办理纳税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合同内容(如价款、工期等)发生变更的、应先到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合同变更备案,然后持备案机关核发的变更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到专业劳务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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