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1、结算审核报告副本(1份)
注:需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盖章确认;
2、原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核对原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中新登陆数据与结算审核报告是否一致;
2、输入核销数据,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核销单(沪建合同13表)》造价咨询合同登记核销单;留存结算审核报告副本。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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