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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手续办理

来源:上海建筑建材业 2009-12-21 10:45:57

( 一 )施工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部门:

  市立项或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浦东新区或设市政府或市建委派出机构的区域内项目除外)的项目,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其他项目在项目所在区县受理服务中心或市政府或市建委派出机构受理部门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三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携带工程量清单(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技术条款;

  7、招标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 四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 五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4、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理程序:

  1、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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