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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来源:鄂州市建设委员会 2010-01-09 12:26:29

鄂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质申请

申请企业资质应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材料的接收

市建委行政服务中心资质申报窗口负责企业材料的接收,核验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资质申请,即时制作《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二)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申请,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三)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资质申请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材料内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

5、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表;

6、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8、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供与申报资质相关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9、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3、5、6、10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1、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2、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13、企业拥有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14、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除提供职称证、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还应提供反映其个人专业的业绩证明;

15、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凭证;

16、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资料如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第五条  申请材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申报二级以上资质二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建议采用软封底,封面胶装。

2、申请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第2—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第12—15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第16项

3、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4、养老保险凭证须提供企业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5、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6、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六条  资质许可权限

资质许可权限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级别分级实施。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许可核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核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料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报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资质证书延续

1、资质证书延续按本规程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资料,延伸资料与申请资料相同。

2、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企业的资质情况将重新核定。

第九条  资质证书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企业申请资质变更,按本“规程”中的申报程序办理。

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资料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中资质变更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条  资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编码办法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资质证书打印。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四个副本。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管理的撤销、注销、处罚

1、资质证书撤销、注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四章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2、资质证书管理的处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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