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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0-02-05 11:32:38

  吉建质〔2009〕2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2、不得明示、暗示或默许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3、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4、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5、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对设计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对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的技术(产品)禁止选用。

  3、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参加验收,并在设计竣工总结中注明落实设计要求情况。

  5、设计单位应建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制度,达不到工程设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设计深度要求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并依法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责任。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必须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2、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不予通过。凡施工图设计审查中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将其退回原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经修改设计后应重新报审。未进行节能设计,或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3、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20日内,按照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渠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从事建筑节能工作和节能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对审查不严的行为追究审图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记入不良记录,并给予相关经济处罚。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管理,对节能设计审查工作定期组织抽查。

  (四)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企业资质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的可以从事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从业。三级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节能施工。鼓励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企业的发展(专业施工企业的资质标准另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采购材料及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落实各级责任制,并落实到专人,以保证节能效果。

  2、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审批,总包单位必须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实施质量管理。出现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在处理分包专业公司的同时,总包单位的责任也要追究。

  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明确责任人,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五)对监理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节能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3、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检的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的技术(产品)予以鉴认。

  (六)对检测机构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产品,应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经发现查实,吊销检测资质,具体检测人员和负责人终生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七)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要求

  各级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凡建筑节能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涉及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等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3、建设单位在向监督站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监督站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要把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加强监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不执行节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节能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材料、设备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节能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予注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六)建设单位在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申领房屋产权使用证,同时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七)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在各地监督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察,并将抽查及督察情况予以通报。

  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技术(产品)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不得参加各市(州)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

  (八)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采取持证上岗。

  (九)实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公示制度。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内容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节能完成情况、作法、指标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