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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建筑智能化工程)评审办法

来源:漳州建设局 2010-03-29 16:4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智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筑智能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省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建筑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闽江杯智能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智能奖》是全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在省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智能建筑工程,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闽江杯智能奖》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联合主办,具体工作由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以下简称省智能化分会)承办。每年评审一次,由智能建筑工程承建单位申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闽江杯智能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建设程序,并经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智能建筑工程,其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智能建筑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并至少配置以下智能化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

  二、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智能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并至少配置以下智能化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

  第五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质量、安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工程定位正确、设计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并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工程交付使用或竣工时间在近三年以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不少于一年的开通使用(智能化住宅小区入住率达60%以上),能满足用户需要,投入使用后效果明显,故障率低。

  第九条 智能建筑工程必须通过建筑智能化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

  第十条 所有申报项目的子分部及分项工程,必须100%合格。

  第十一条 省优质智能建筑工程奖应优先从“科技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二条 工程的物业管理、系统维护、质量保修等制度落实。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闽江杯智能奖》由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设区市工程质协推荐后,由省智能化分会审核,并向省工程质协和省建协申报,两家以上企业签订承包智能化工程合同,可以联合申报智能建筑化优质工程奖。

  第十四条 省智能化分会依据本办法对所有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福建省《闽江杯智能奖》申报表一式叁份;

  三、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四、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建筑智能化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六、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自我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七、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八、工程彩照若干张。

  第五章 工程核验与评审

  第十六条 成立《闽江杯智能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省智能化分会提名推荐,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原则上委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智能建筑行业中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核验小组,核验小组成员从工程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选取,每个核验小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核验小组的成员原则上采取定期轮换制和项目回避制,核验小组成员不得对本企业施工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十九条 被推荐的工程经初审符合条件后,由核验小组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条 工程核验程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分析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避。

  二、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的措施。

  三、核验实物质量。核验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应予以满足。

  四、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五、核验小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并向《闽江杯智能建筑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闽江杯智能奖》的评选由《闽江杯智能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委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核验小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评审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赞同票的工程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质协和省建协对评审结果拟表彰的工程,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无疑义的批准公布。公示的项目有书面举报、存在较大问题(含质量投诉)或弄虚作假的,省智能化分会将组织复查,事实确凿的提请取消评奖资格。

  第六章 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闽江杯智能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三年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核验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验成员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凡荣获《闽江杯智能奖》的单位,颁发《闽江杯智能奖》奖杯、奖状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闽江杯智能奖》奖杯和奖状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已荣获《闽江杯智能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省智能化分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提请省工程质协和省建协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同时停止该企业三年的《闽江杯智能奖》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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