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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牡丹江市建设局 2010-04-21 16:11:46

牡丹江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牡丹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内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具体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外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开发办、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动迁办、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安全监察站、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施工残土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进行核准,并办理《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残土应当运往政府指定的倾倒地点,取得残土倾倒凭证。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应当依据有关定额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倾倒凭证进行。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土方工程结束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结算。结算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倾倒凭证、存放凭证、结算凭据和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到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该项工程款。

  存在下列问题的,不得进行结算或不予备案:

  (一)施工现场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二)对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实际结算的清运量与中标时预算量(或工程量清单)之差超过百分之五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所应达到的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土方工程(含土方运输)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手续。

  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土方工程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工程项目的位置合理确定倾倒地点,并在合同中明确土方工程的开工、完工日期、建筑施工残土的处置工程量计量、结算方式及预算费用、存放或外运地点、运输行车路线、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措施等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一)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

  (三)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运输车辆加装密闭盖,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

  (四)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要求倾倒。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运输车辆的超高、超载、密闭、清洁、倾倒等情况,及时制止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残土场内装运实施现场监理,对不按规定装运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装运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装运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报告。

  第十四条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残土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知市建筑市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该工程项目暂缓竣工备案。

  第十五条 市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对建筑施工残土的产生量与实际结算量是否相符进行不定期核算抽查。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残土处置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土方工程直接发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进行土方开挖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暂停办理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目标及结算方式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实施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未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备案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未在土方工程结束后到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备案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对其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路面不进行硬铺装,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车辆驶出携带泥浆、残土的,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不准开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造成残土撒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建设施工企业管理站依据《牡丹江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每发生一次扣 3 分,累计计算,对于信用评价分值低于合格标准的,依法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一年内禁止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渣土不作密封、苫盖,造成泄漏、遗撒,运输单位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依据《黑龙江省市容环境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建议运管部门吊销运输资质,交警部门吊扣行车执照。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关建筑施工残土管理部门通报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残土拉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各部门将启动联动机制,按照相应职责,对其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全面调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作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资质晋级、评优评先或质量、安全优良达标工程评选一票否决项目。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对建筑施工残土处置实施有效管理,社会反映良好的,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加分,并作为评选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建筑施工残土管理相关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机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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