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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 2010-04-27 11:03: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企业诚信自律为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察、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市场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是指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侧重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以及对建筑业企业合同履约、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七条 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规模;

  (二)企业的财务能力;

  (三)企业人力资源;

  (四)企业的机械装备;

  (五)企业工程业绩。

  第八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九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等执行情况;

  (二)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三)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为鼓励企业创优争先、科技创新,外向拓展、做大做强,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增设企业评价附加指标。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 A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附加指标在10分(含1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必须达到资质标准规定;

  2、总承包企业上年度具有至少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等奖项;

  3、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 B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三) C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

  (四) D为信用较差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低于65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马鞍山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质量事故的;

  (二) 发生一起以上工亡事故的;

  (三)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四) 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等级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及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建筑业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以及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加分:

  (一) 上一年度产值达亿元以上的,产值位列全市总承包企业前20名或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前10名或劳务分包企业前10名的,国外、省外或市外产值占总产值比例达40%以上的;

  (二) 上一年度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地(小区)的;

  (三) 上年度被评为省、市优秀建筑业企业或优秀外向企业的;

  (四) 企业建立鼓励科技创新相关制度,上年度编制省级以上施工工法的;

  (五) 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

  (六)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各项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并且贡献突出,或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第十五条 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组织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察、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市场执法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参加,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筑管理处资质科,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 填写《马鞍山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可在市建筑管理处网站上下载;

  (二) 与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件、证书及报表等。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按评价标准核查计分,填写《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表》并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认定,并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扶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二十六条 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对其予以警告,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并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 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D级的企业自动进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对D级企业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B级及以上。

  第三十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进行监督和对其不良行为向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投诉。

  第三十一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马鞍山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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