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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抚州市建设局 2010-04-28 10:11:52

  抚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抚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抚建建字[2009]5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商品砼)供应等企业或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抚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公布、部门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抚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操作程序由局职能监管部门(招标办、建管科、城建科、建管站、造价站)根据本部门特点制定细则并监督实施。实施结果统一归口建管科(城建科),建管科(城建科)及时记录《诚信手册》或取消《诚信手册》,并在抚州市建设局网站(www.fzjsj.gov.cn )统一公布。

  局职能监管部门须将本部门日常管理信息及时在局内部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做到资源共享,有利于各职能部门相互沟通、配合、形成联动,有利于规范建筑业从业行为。

  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建设局报送本地区的诚信行为记录。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确认、公布、变更、撤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建管科负责全市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的归档统计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管理、各类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上级督办件的办理等途径发现和获得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负责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更或撤消诚信行为信息的,须经原记录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信息发布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复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布时,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抄送其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企业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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