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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玉树地区灾后重建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05-12 15:30:56

玉树州建设局,玉树州各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玉树地区灾后重建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玉树地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玉树地区灾后重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监理企业,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把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报名条件,在资格预审时严格把关。要结合玉树地区实际情况,优先考虑能适应灾区环境、高原气候且资信程度、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好的工程监理企业。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家工程监理企业完成的,不得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灾后重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798号)文件中的监理取费标准。考虑到灾区的工作环境和实际情况,监理服务取费原则上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浮动上限执行。

  三、从事灾后重建工程监理的企业要把灾后重建工程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完成。要根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和施工难度,合理配备专业监理人员、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和居住办公所需的基本设施。要加强对灾区工程监理部的监督管理,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内部检查和考核,确保灾后重建工程监理部切实履行职责。监理企业内部检查和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要以高质量的服务和扎实的工作支援灾区灾后重建工作。

  四、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企业出具的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文件中的人员名单一致,并严格执行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灾后重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最多不超过三个工程;不得担任灾区以外工程的总监。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要年富力强,精力充沛,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工程监理部工作人员在灾区单个工程监理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得提出变更申请。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工程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人员与变更前人员,岗位应该一致,资历、能力和水平相当。

  五、灾后重建工程的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理,做好“四控三管一协调”工作。要对建筑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加强基坑开挖、脚手架搭拆、施工起重机械、模板工程、临时用电等关键工序的监理。当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努力把灾后重建工程建成精品工程、安全工程。

  六、工程监理企业每个月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一份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本企业在灾后重建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进度,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总结报告应由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

  七、省、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灾后重建工程的指导、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灾后重建项目质量合格、安全文明施工、按时交付使用。要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灾后重建工程的检查情况,对履行监理职责好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履行监理职责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本省监理企业将降低企业资质,取消个人执业资格,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省外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将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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