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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来源:兰州建设工程交易网 2010-05-13 09:18:24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资格预审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在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经核准的招标公告;

  (三)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编写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六)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资格预审包括合格制审查和有限数量制审查。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实行合格制审查;对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实行有限数量制审查。

  第七条 招标人进行合格制审查后,采用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评标的,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 “ 综合评估法 ” 评标的,通过招标人推荐和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7-9家参加投标,其中招标人推荐数量不超过规定投标人数量的1/3。随机抽取活动在交易中心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方式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审查活动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要求;

  (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四) 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五) 申请人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 申请人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七) 申请人在建工程一览表;

  (八) 近年财务状况表;

  (九)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 联合体协议书;

  (十一) 申请人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的承诺(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文件中规定);

  (十二) 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一)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的;

  (三)投标申请人资质、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条件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四)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施工管理员、预算管理员、机械管理员不是投标申请人本单位人员的;

  (五)投标申请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暂停、取消投标资格的;

  (六)投标申请人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

  (七)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的;

  (八)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

  (九)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审查情形的。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资格预审审查报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投标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

  (四)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或投标申请人排序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投标人提出更换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要求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补充备案。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备案后,投标人放弃投标的,其缺额不予补充。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结果提出疑义的,招标人应当予以答复。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审查评分内容及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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