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襄樊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襄樊市建设信息网 2010-05-20 10:13:44

襄建规〔20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8]248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159号令的通知》(鄂建文[2009]231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资质受理

  凡申报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襄樊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和《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文中的要求提供资质申报资料。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建筑业企业的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报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窗口,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报襄樊市城建委资质评审办公室审核。

  襄樊市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资料由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统一受理,报襄樊市城建委资质评审办公室审核。

  资质评审办公室设在襄樊市城建委建筑业管理科。

 

  二、 资质审批程序

  二级以上和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襄樊市城建委资质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初审合格后报送湖北省建设厅审批。

  由地(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按照“专家审查材料、资质评审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将专家审查意见在襄樊市城建委网站公示;接受企业申诉;资质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签字后公告审批结果;被核准的企业网上申报进入省级数据库;将核准的企业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六个程序进行。需现场实地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三、 审批时限

  二级以上和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

  由地(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审核、公示、公告工作。其中: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企业可对公示意见提出申诉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不申诉,没有异议,将依据公示意见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企业从公告之日起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达标后,襄樊市城建委向湖北省建设厅报送三级资质审批确认表、备案汇总表,由湖北省建设厅发放资质证书编号,襄樊市城建委打印、发放证书。

  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相关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四、 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2、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细则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建议采用软封底、封面胶装。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新办企业不提供);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4、企业章程;

  5、近三年统计报表(即近三年的C101、C102、C103表)(新

  办企业免报);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免报);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8、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二级以下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可不作要求);

  9、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0、提供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1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内容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验资部门的执业证书、营业执照等);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3、5、6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3、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参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湖北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8]19号)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三级企业提供项目经理证)和身份证。二级以上的注册建造师应该加盖执业印章;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除提供职称证、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外,还应提供反映其个人专业的业绩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

  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4、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5、安全评估证明(总承包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出具证明,专业承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可由质监部门或监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证明);

  6、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六、资质评审

  (一)资质评审专家的职责

  资质评审专家的职责是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查核定。专家审查资料实行二审制度,一审、二审各自对资料进行审查,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认真执行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把关,保证审核质量。专家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逐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审核表》,并提出各自的审查意见,专家对所审核资料签署的意见负责。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由襄樊市城建委资质评审办公室负责汇总。

  参加资质评审的专家随机从《襄樊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与申报企业有隶属、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时,须主动报告回避。

  (二)组织与协调

  襄樊市城建委资质评审办公室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管理;负责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原则性问题进行解释;负责审核资料的分检、录入、汇总;并在全部资料审核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三)严格依法行政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越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持公平公正,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确保襄樊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质量。

 

  七、监督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主要考核企业经营规模、市场行为、注册人员等情况的变化。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由襄樊市城建委组织及抽查,各县(市)区建设局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经考核,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襄樊市城建委可以撤回其资质,并对其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达不到最低资质标准的企业,给予吊销,报省建设厅备案。

  2、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资质处理信息公示制度,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信用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或处理结果,有关处理信息在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八、法律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本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1、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流程表.doc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二○一○年五月十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