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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中国长沙建设网 2010-05-31 15:14:45

  为加强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我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市建委总工办牵头建立相应的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制定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布、更新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专家库应由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市政桥梁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工程、爆破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等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组成。

  (二)市建委安全处牵头制定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逐级报送制度,并负责每季度向省住建厅及市政府办上报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牵头制定市建委一级的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市应急办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快报,并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建委工程处负责定期公布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四)市建委科技处负责收集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

  (五)市建委委托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对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六)市建委委托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七)市城建档案馆指导配合建设单位调查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二、明确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职责

  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我委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补充、细化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单位

  1、实行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

  2、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主体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通过履约管理,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构建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立体屏障。

  3、建立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责任。

  4、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组织有关单位科学确定每个标段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排出详细的进度计划表;严肃工期调整,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杜绝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

  5、提高设计安全系数,采用安全稳妥的施工方案,打造精品耐久性工程。

  6、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的信息化管理,根据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具有信息接发与处置、图像接入、视频会商和应急指挥功能的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信息平台。

  7、建立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奖罚标准,在各标段间开展综合检查评比,通过评选样板工程、发出黄牌警示和组织约谈等方式奖优罚劣。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同时承担二个及二个以上标段的施工单位,其总公司应在我市设立企业安全生产分支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

  2、从事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项目部对其登记造册并报市安监站备案。

  3、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并报施工企业审查、监理单位确认;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危险点进行识别并建立名录,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安全验收条件并实施动态监管。

  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风险管理专项实施细则,建立风险预报、预警、预案体系,对工程施工风险实施动态跟踪与监控。

  5、总包施工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后,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另行再分包。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7、大型设备和建筑起重机械应履行进场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前应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并告知安全监督机构。

  8、区间和车站施工前,应对区间隧道中线左右各30米、车站基坑边线外侧2 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具有重大破坏风险的,应先加固、后施工。

  9、施工单位应对采用的施工工法进行优化;对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正式施工前报监理单位进行安全条件验收。

  10、施工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每星期应组织项目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应对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按规定进行报告。

  1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编制安全旁站方案。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控量测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危险点进行确认。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大型设备和建筑起重机械的进场进行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设备的使用登记。

  4、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自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手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对施工过程及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5、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监理单位应进行安全条件验收,符合条件的,签发开工令。未经验收合格,监理单位须采取措施制止进入下道工序。

  6、监理单位应对第三方监测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部位的监测实施旁站。

  7、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对比并按风险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

  1、监测单位应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结合工程性质、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特点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点数量,明确预警标准和监测频率,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和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监测人员的数量和资格应满足工作需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行业规定。

  3、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应采用日报、预警快报、周报、月报的形式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

  (五)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要把控勘察质量,针对不良地段,系统地研究地质条件,评估原生风险,通过补充勘察,为施工提供更详细的岩土资料。

  2、勘察单位应根据相关审查意见和设计单位反馈意见相应修改并完善勘察大纲、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对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和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作出评估,在勘察报告中应包含工程地质风险专项报告。

  3、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应对下列地段和情况加强有针对性的岩土工程勘察,提出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复杂地段;

  (二)软土、构造破碎带、岩溶、风化球(孤石)、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三)深基坑、隧道暗挖(包括盾构法和矿山法)等潜在重大危险源工程;

  (四)线路下穿重要性建筑物、复杂管线、河湖地表水发育地段。

  4、设计单位应针对整条线路提出统一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并加强各工点设计班组和各专业设计之间的统筹整合。当地质勘察资料不能充分满足设计需求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补勘要求。

  5、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应细化对涉及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设计,并注明重点部位和施工环节,提出周边建筑物保护设计的安全措施。

  6、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对关键部位的设计变更,应报请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专家论证。

  7、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交底制度,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专业施工分包)等相关单位的项目、工点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并应形成书面意见。

  8、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成立现场服务组,各工点应成立现场服务小组,各级负责人应为项目或工点勘察、设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将相关人员组成情况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现场服务人员应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核验,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建议,要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三、工作要求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责任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管,督促检查;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加大投入,提供保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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