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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暂行办法》

来源:宣城市建设委员会 2010-06-03 09:18:23

宣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建设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宣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受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市建设监督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条 市建设监督管理处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工程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实行 “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项目亮“黄牌”。

  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查实后逾期未整改的;

  2、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安生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同一问题被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

  5、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有责的;

  6、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项目亮“红牌”。

  1、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暂停施工的;

  2、同一工程项目二次被亮 “黄牌”的;

  3、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六条 被亮“黄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报告经监督机构批复后方可摘牌;整改不及时的,挂牌警示期延长一倍。

  第七条 被亮“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督机构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复工后“红牌”予以摘牌。

  第八条 被亮“红黄牌”警示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相关内容将同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平台上发布直至摘牌之日止。警示的相关信息将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对延迟或拒不在现场悬挂标志的,将延长在网站平台上的警示期;对拒不暂停施工整改的,警示期将延长二倍,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被亮“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法人代表及现场负责人,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告诫性约谈;拒不接受约谈的,将亮牌期延长十日。对于外地来宣的施工、监理单位将书面通报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凡被亮“红牌”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参与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市建设监督管理处对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实行差别管理,对给予“红黄牌”警示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